原告:周某,女,1942年11月2日出生,农民,汉,住临泉吕寨镇杨庄。身份证号:3421221942XXXXXXXX.
被告:周某华,男,1966年3月21日出生,农民,汉族,住临泉县谢集乡。身份证号:3421221966XXXXXXXX
案由:民间借贷
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800元;
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和理由
2008年元月5日,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,并出具借条一份,约定2008年元月底还清借款,由证人周某山、李某文、李某等人在场作证。嗣后,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均以无款为由予以搪塞,分文未还。
综上所述,原告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,被告迟迟不予还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故依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特向贵院提出诉请,谨请法院依法支持。
此致
临泉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周某
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三